司法院院字第114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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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4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4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4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83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427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法第四二七条之规定,并非强行法规,自得由当事人另订相反之特约。但行政命令,不得与现行法律相抵触,倘有与该条相异之命令,自难认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