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4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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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4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4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4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3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7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奸淫未满十六岁之女子,无论已否得其同意,均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项之罪,业经院字第一三四号解释有案。本件乙女虽为甲妾,得视为甲家属之一员,然既非甲之亲属,又非未成年人之已结婚者,其父母亲权之享有,自不因其为妾而丧失,如乙女不自告诉,乙女之父母得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行使独立告诉权,但须注意同法第二百十八条告诉之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