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8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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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38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8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8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2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85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140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条所谓代位继承其应继分者,以被继承人之直系血亲为限,养子女之子女,对于养子女之养父母,既非直系血亲卑亲属,当然不得适用该条之规定 (参照院字第八五一号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