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82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138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38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38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2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85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140 條 ( 19.12.26 ) |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所謂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者,以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為限,養子女之子女,對於養子女之養父母,既非直系血親卑親屬,當然不得適用該條之規定 (參照院字第八五一號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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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4年12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85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140 條 ( 19.12.26 ) |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所謂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者,以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為限,養子女之子女,對於養子女之養父母,既非直系血親卑親屬,當然不得適用該條之規定 (參照院字第八五一號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