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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54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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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54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4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54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9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16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11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诬告罪以有使他人受刑事或惩戒处分之意图为构成要件,是于侵害国家法益中,同时具有侵害个人法益之故意,被诬告人自可提起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