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24号解释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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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2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6年2月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83 页 | |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226 条 ( 24.02.01 ) |
原告之请求既无理由,则其判决主文,自应载明原告之诉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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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226 条 ( 24.02.01 ) |
原告之请求既无理由,则其判决主文,自应载明原告之诉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