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2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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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2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2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62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6年2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8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银制品用银管理规则第八条所称停业,系指确已停止营业而无复业之意思者而言,至来文所称停业已有数月,究系暂停或无复业意思,则属事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