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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7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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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7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7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67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6年5月1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24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63 条 ( 24.01.01 )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28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八条所称之该管检察官,系指原受理自诉法院所配置之检察官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