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71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167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67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67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6年5月1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24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3 條 ( 24.01.01 )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28 條 ( 24.01.01 ) |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八條所稱之該管檢察官,係指原受理自訴法院所配置之檢察官而言。
←司法院院字第167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67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67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6年5月1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24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3 條 ( 24.01.01 )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28 條 ( 24.01.01 ) |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八條所稱之該管檢察官,係指原受理自訴法院所配置之檢察官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