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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5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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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4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5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85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8年2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78 页

相关法条:诉愿法 第 1 条 ( 26.01.08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被征服兵役之壮丁或其家属,对于办理征兵事务之县长,以征兵官之资格,所为关于缓役或免役之裁决有不服者,在修正陆军征募事务暂行规则第三十三条至三十五条,既有申诉之特别规定,则其救济方法,自应依该规定,向其直接上级征兵官为之,不得提起普通诉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