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5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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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4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5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85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8年2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78 頁

相關法條:訴願法 第 1 條 ( 26.01.08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被徵服兵役之壯丁或其家屬,對於辦理徵兵事務之縣長,以徵兵官之資格,所為關於緩役或免役之裁決有不服者,在修正陸軍徵募事務暫行規則第三十三條至三十五條,既有申訴之特別規定,則其救濟方法,自應依該規定,向其直接上級徵兵官為之,不得提起普通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