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5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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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8年2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78 頁 | |
相關法條:訴願法 第 1 條 ( 26.01.08 ) |
被徵服兵役之壯丁或其家屬,對於辦理徵兵事務之縣長,以徵兵官之資格,所為關於緩役或免役之裁決有不服者,在修正陸軍徵募事務暫行規則第三十三條至三十五條,既有申訴之特別規定,則其救濟方法,自應依該規定,向其直接上級徵兵官為之,不得提起普通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