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78号解释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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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7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4月1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91 页 | |
某甲充任某伪维持会副会长及伪蚕丝改进会委员兼总务主任,显系一方通敌,一方图谋反抗本国,应构成修正惩治汉奸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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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9年4月1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91 页 | |
某甲充任某伪维持会副会长及伪蚕丝改进会委员兼总务主任,显系一方通敌,一方图谋反抗本国,应构成修正惩治汉奸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