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78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197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7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97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9年4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91 頁 | |
某甲充任某偽維持會副會長及偽蠶絲改進會委員兼總務主任,顯係一方通敵,一方圖謀反抗本國,應構成修正懲治漢奸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之罪。
←司法院院字第197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7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97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9年4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91 頁 | |
某甲充任某偽維持會副會長及偽蠶絲改進會委員兼總務主任,顯係一方通敵,一方圖謀反抗本國,應構成修正懲治漢奸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