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83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208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8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08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9年11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7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政府所设置之军法承审员,依县长及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军法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仅系辅助县长办理军法事务,如因承办军法案件触犯普通刑法上罪名,仍应由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