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83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208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08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08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9年11月2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77 頁 | |
縣政府所設置之軍法承審員,依縣長及地方行政長官兼理軍法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僅係輔助縣長辦理軍法事務,如因承辦軍法案件觸犯普通刑法上罪名,仍應由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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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9年11月2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77 頁 | |
縣政府所設置之軍法承審員,依縣長及地方行政長官兼理軍法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僅係輔助縣長辦理軍法事務,如因承辦軍法案件觸犯普通刑法上罪名,仍應由法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