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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09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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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09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9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09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9年11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85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30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某县旧监任听犯人在监狱炊爨,中有死刑人犯,乘无人时用吸烟纸煝点燃编织草鞋稻草,焚烧监房,因门窄小未及尽行趋避,致烧毙监犯多人,不得谓非灾害,该监管狱员看守废弛职务,与其灾害之发生如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即应成立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