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95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209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09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09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9年11月2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85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0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某縣舊監任聽犯人在監獄炊爨,中有死刑人犯,乘無人時用吸煙紙煝點燃編織草鞋稻草,焚燒監房,因門窄小未及盡行趨避,致燒斃監犯多人,不得謂非災害,該監管獄員看守廢弛職務,與其災害之發生如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即應成立刑法第一百三十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