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3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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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0年9月2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31 页 | |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6、8 条 ( 26.07.02 ) |
县长兼理军法审判案件,依县及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军法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系以该县长本职所兼理,并非现服勤务于陆海空军之文官,不能认为有军属身分,则县长所设助理军法事务之承审员及书记员,自亦不得视同军属。至本院二十五年第七二八号训令,因前开暂行办法施行之结果,已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