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3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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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0年9月2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31 頁 | |
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6、8 條 ( 26.07.02 ) |
縣長兼理軍法審判案件,依縣及地方行政長官兼理軍法暫行辦法第一條規定,係以該縣長本職所兼理,並非現服勤務於陸海空軍之文官,不能認為有軍屬身分,則縣長所設助理軍法事務之承審員及書記員,自亦不得視同軍屬。至本院二十五年第七二八號訓令,因前開暫行辦法施行之結果,已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