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8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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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8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8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28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1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74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052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夫妻之一方潜逃他处,如其情形系恶意遗弃他方者,他方得请求离婚,至夫妻之一方,参加伪组织后,他方若与之同居,精神上所受之痛苦,实与受不堪同居之虐待无异,自得请求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