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352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235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5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35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6月1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3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数军人知有大帮漏税私货经过防地,拟截收中饱,既有不法所有之意图,其因共同持械追赶不上,而开枪击毙私贩一人伤一人,结果虽无所获,仍应成立惩治盗匪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六款之即遂罪 (参照院字第五九三号之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