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358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235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5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35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7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41 页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93 条 ( 26.07.02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某甲勾引某部士兵逃亡,与煽惑不特定军人逃叛情形不同,应论以陆海空军刑法教唆逃亡之罪,某乙勾引他营之兵逃入本营当兵,应依陆海空军刑法教唆逃亡罪及收容逃亡罪,从一重处断,本院院字第一一五○号第八款解释系就旧法而为解答,已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