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5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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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7月1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41 頁 | |
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93 條 ( 26.07.02 ) |
某甲勾引某部士兵逃亡,與煽惑不特定軍人逃叛情形不同,應論以陸海空軍刑法教唆逃亡之罪,某乙勾引他營之兵逃入本營當兵,應依陸海空軍刑法教唆逃亡罪及收容逃亡罪,從一重處斷,本院院字第一一五○號第八款解釋係就舊法而為解答,已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