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5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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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45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5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45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2年1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31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24 条 ( 19.12.26 )
     民法物权编施行法 第 5、15 条 ( 19.02.10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施行前设定之典权未定期限者,如于民法物权编施行后回赎,依同编施行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民法第九百二十四条但书之规定,仅得于出典后三十年内为之。至同编施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于未定期限之典权,不适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