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5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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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2年1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131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24 條 ( 19.12.26 )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5、15 條 ( 19.02.10 ) |
清理不動產典當辦法施行前設定之典權未定期限者,如於民法物權編施行後回贖,依同編施行法第二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民法第九百二十四條但書之規定,僅得於出典後三十年內為之。至同編施行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於未定期限之典權,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