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61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26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6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4月1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1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乙妇与绑匪甲有夫妇同居关系,代为照护被绑小孩,应成从犯,但得适用惩治盗匪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及刑法第九条、第七十七条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