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1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6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6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6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4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18 頁 | |
乙婦與綁匪甲有夫婦同居關係,代為照護被綁小孩,應成從犯,但得適用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款及刑法第九條、第七十七條處斷。
←司法院院字第26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6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6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4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18 頁 | |
乙婦與綁匪甲有夫婦同居關係,代為照護被綁小孩,應成從犯,但得適用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款及刑法第九條、第七十七條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