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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61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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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61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1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61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2年12月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76 页

相关法条:公务员服务法 第 14 条 ( 32.01.04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医师或药剂师之业务,固为公务员服务法第十四条所称之业务,惟医师法药剂师法未以现任公务员为医师或药剂师之消极资格,自不得以其为公员拒绝其加入医师或药剂师公会,公务员兼任医师或药剂师业务者,依公务员服务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虽应予以惩处,而其加入医师或药剂师公会之资格,仍不因此而受影响。

声请书

  附行政院原咨

  广西省政府前请核示现任公务员之医师可否参加医药师公会。经本院指令。“查现任公务员之医师药师。现行法令并无许其得执行各该业务之明文。依照公务员服务法第十四条所规定。应不得参加各该业职业公会。”并分行社会部卫生署各在案。兹据社会部呈。对公务员服务法第十四条。关于公务员不得兼任其他业务。与同法第十三条公务员不得兼营商业之规定并列。前条所称“业务。”是否系指商业以外之其他自由职业而言。发生疑义。事关法律解释。相应抄同原件。咨请查核见复为荷。此咨司法院。行政院院长蒋中正。期中。医药人员为战时必要技术人才之一。正宜厉行强制入会。加紧管制。不仅自由从业人员应即加入公会为会员。尤应督促合格医药师应先加入公会。使取得从业资格。以应统制管理策动劳动服务之需要。兹查公务员服务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原系限制公务人员不得兼任他项公职或业务。并非限制现在各机关执行业务之医师不得加入公会为会员。在各机关服务之医师。倘纯粹非行政主管人员。其执行之诊寮研究工作。与一般医师原属一致。亦复需要由团结而互为业务上道德之砥励。与信条之遵守。似未能使令丧失入会资格。证以医师法规定医师应先行加入公会。方得执行业务。自未可视入会即为兼营业务之确证。而予以限制。或有引用法官不得加入律师公会之例。以为医师不得加入公会之限制。确非事实所可比拟。查律师原为诉讼者与被诉讼者之代理人。本与法官所处地位相反。为规避职权预防流弊计。法官自不得加入律师公会为会员。在医师仅有服从主管目的事业机关之义务。并无向主管卫生机关抗辩或参与法律性案件之权益。情形不同。未可强合。复查各级医师公会。尤赖现在机关服务曾经入党入团之医师参加指导。推行主义。以期协助推行党务。倡导民族健康。似未可以奋勉从公。限令退会。究应如何办理之处。理合备文呈请鉴核。准予解释示遵等情。据此。查关于现任公务员之医师药师参加会问题。自奉钧院顺玖字二六四二四号训令遵照转行后。曾奉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卯巧秘代电开。“据刘赞周君条陈关于医务行政意见节称。医药职业团体之组织。应特许曾经入党入团现在机关服务之医药师参加领导。以资推行主义等语。特转参考。”当以原条陈请求仅对入党入团之医药师要求特许。理由殊欠充分。未敢据以拟义。变更定案。兹复据该公会呈列前情。经缜密研究。医药从业人员以其本业技能承受各级政府机关委聘。固为需要。即政府机关人员兼有医药学识及资格。于公馀之暇。为人担任诊寮工作。似亦为社会所欢迎。推而至于其他自由职业。除律师与司法官法禁兼营有其必要外。如律师会计师各种技师受政府机关聘任。有限公司反政府机关人员具有律师会计师技师之技能资格。为私人顾问或设计。亦为事实所恒有。自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公布后。其第四条规定各种职业之从业人。均应依法组织团体。并应依法加入各该团体为会员。原为非常时期统制各种技术人员。以应动员需要。正在由本部与各该主管机关协商。如何督促各种自由职团之组织。及各该从业人之一律参加。依钧院训令释示。各该以自由职业为本业者。方且谋藉政府聘派为避免参加公会之义务。其实际兼营副业之公务员。更且讳莫如深。化公开为秘密。其影响职团之筹组。殆成为极大之阻碍。数月以来。各业进行筹组职团之声。异常岑寂。本部亦实感督促无方。细绎原令所据以释出为公务员服务法第十四条“公务员不得兼任他项公职或业务。此“业务”二字。究为属公属私。诚属不无疑问。但其下文为“其依法令兼职者。不得兼薪及兼领公费。”是本条之主旨。为限制兼职兼薪。任何限制兼职兼薪法案。所限制者必双方均为公职。方有薪及公费之可言。则业务二字。似应属公。即同法第二十四条所列之公营事业机关之业务。至于属私业务。是否限制。则尚有同法第十三条公务员不得兼营商业之规定。是商业以外之私业。显不在不得兼营之列。反之。新旧农会法均仅有公务员不得被选为农会职员之规定。则公务员明白得为农会会员。亦即明白得兼营农业。各种自由职业自亦不应一概限制其执行。惟查钧院原令。系据广西省政府之呈请。其提出此主张。自亦有所顾虑。按各该自由职业从业人之管制。各有其业务主管机关。如现任业务主管机关行政人员。亦得同时执行业务。或不免有假借权力。操纵把持情事。拟请将原令酌予变通。改为各自由职业从业人如出任各级政府之各该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行政人员。应停止执行业务。退出公会。以示限制。而免流弊。所有据呈转请将公务员不得执行自由业务之限制。酌予变更各缘由是否有当。理合呈乞鉴核示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