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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9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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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9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9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79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3年12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4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战时征收土地税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本条例未规定之事项依土地法之规定,依同条例征收土地税之土地是否包含土地之定著物在内,为同条例所未规定之事项,自应依土地法定之,土地法第一条规定本法所称土地谓水陆及天然富源,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定著物其存在为施用劳力及资本之结果而合于本法之规定者称改良物,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土地及改良物之价值应各别估计及各别申报,其于土地税之征收与改良物税之征收,亦系分章各别规定,是依战时征收土地税条例征收土地税之土地,并不包含土地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所称之定著物内,此项定著物自不在同条例第五条规定不再征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