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9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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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9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9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79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3年12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4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壮丁经县府点交接收新兵之连长后,如尚未编入新兵部队前中途逃亡,应成立妨害兵役治罪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