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816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281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1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1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2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65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人民身份证并非有关军事政治经济之文书图画或物品,愚民将身份证盗卖奸区,除别具犯罪成立要件,应依其所成立之罪论处外,法无论罪明文应不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