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16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281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81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81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2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65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 條 ( 24.01.01 ) |
人民身份證並非有關軍事政治經濟之文書圖畫或物品,愚民將身份證盜賣奸區,除別具犯罪成立要件,應依其所成立之罪論處外,法無論罪明文應不為罪。
←司法院院字第281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81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81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2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65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 條 ( 24.01.01 ) |
人民身份證並非有關軍事政治經濟之文書圖畫或物品,愚民將身份證盜賣奸區,除別具犯罪成立要件,應依其所成立之罪論處外,法無論罪明文應不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