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816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281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81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81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2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65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人民身份證並非有關軍事政治經濟之文書圖畫或物品,愚民將身份證盜賣奸區,除別具犯罪成立要件,應依其所成立之罪論處外,法無論罪明文應不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