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1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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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1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1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1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46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1191140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被承继人之遗产,应由子女平均继承,如其子于继承开始前死亡而已生有子女或应为立嗣者,则该子所应继承之分,应由其直系卑属继承。

  (二)被承继人之遗产,应依其子女之数均分,孙对于祖之遗产,仅能平均继承其父所应继承之部分,不能主张长孙应较优于诸孙。

  (三)嫡庶子女,均应平等继承遗产。贠腊瘇脒闸膸

  (四)诸孙应平等继承伊父之财产。

  (五)继承人不能证明被继承人生前确有特赠之确据者,自应以未有特赠论。

  (六)问意不明无从解答。

  (七)女子不问已嫁,既均有财产继承权,苟该已嫁女子于继承未开始前亡故者,其所应继承之部分,自得由其所生子女继承。

  (八)遗产虽应由子女继受,但被继承人之妻,仍得就该遗产请求酌给养赡费,其标准视扶养权利人之需要及扶养义务人之财力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