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70号解释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56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7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57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84 页 | |
地方党部当改选职员时,如以强暴胁迫等方法妨害或扰乱选举,以致党员纷纷离席,结果宣告散会,应成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罪,其于事前具有阻止或扰乱合法集会之故意者,则应适用第一百五十九条论科。
声请书
附最高法院检察署原函
迳启者。据福建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呈称。为呈请事。案据闽侯地方法院连江分庭检察官代电称。查刑法第一四九条妨害选举罪。以对于依法所设立之中央及地方选举用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选举权而成立。其意义与刑律第一百六十条同。依民国八年大理院统字第九七五号解释。以国会及地方议会议员之选举为限。设有地方党部。当改选职员时。一部分党员竞争选举。当场呼打捣乱。以致会场秩序大乱。党员纷纷离席。结果宣告散会。应否构成妨害选举罪。兹有甲、乙两说。甲说:条文既载明依法所立之中央及地方选举一语。适用范围本属明了。依民十六国府令。现仍有效之大理院解释地方选举之地方议会议员之选举为限。范围更属确定。妨害地方党部改选职员。应不在此条范围内。乙说:今日地方党部。地位重要。与前时地方议会地位相衡。有过之而无不及。设有人妨害选举。应构成本条之罪。两说莫衷一是。职处现有此种案件发生。应如何办理之处。理合电恳迅赐核示。俾有遵循。悬案以待。乞速施行等情。据此。事关法律疑义。理合具文呈请钧长察核。俯赐转院解释。实为公便等情到署。据此。相应函请查照。希即解释见复为荷。此致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