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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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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4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得专科没收之物,及第二百三十七条所载不问属于犯人与否应没收之物,已送审判者,应于判决内并予宣告,若案未起诉或不起诉,则应由检察官声请法院以裁定没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