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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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6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8年4月3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得專科沒收之物,及第二百三十七條所載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物,已送審判者,應於判決內併予宣告,若案未起訴或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