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7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6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6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4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6 頁 | |
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得專科沒收之物,及第二百三十七條所載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物,已送審判者,應於判決內併予宣告,若案未起訴或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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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4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6 頁 | |
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得專科沒收之物,及第二百三十七條所載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物,已送審判者,應於判決內併予宣告,若案未起訴或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