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740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73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4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74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6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4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内地外国教会租用土地房屋暂行章程施行以前,外国教会在内地租用土地房屋者,应仅受该章程第六条之限制,已见院字第四四五号解释

  (二)该章程第四条既规定外国教会在内地租用土地建筑或租买房屋,其面积越过必要之范围者,该管官署不得核准,则其租用之土地面积自应限于设立教会、医院或学校之必要范围,若其租用土地超过上开必要之范围,仅系以其收益维持其所办事业之用者,仍不能视为传教所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