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4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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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1年6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44 頁 | |
(一)內地外國教會租用土地房屋暫行章程施行以前,外國教會在內地租用土地房屋者,應僅受該章程第六條之限制,已見院字第四四五號解釋。
(二)該章程第四條既規定外國教會在內地租用土地建築或租買房屋,其面積越過必要之範圍者,該管官署不得核准,則其租用之土地面積自應限於設立教會、醫院或學校之必要範圍,若其租用土地超過上開必要之範圍,僅係以其收益維持其所辦事業之用者,仍不能視為傳教所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