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0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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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0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0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06 页 | |
(一)下级官署呈经上级官署指驳命令所处理之事项,其实施处分时,既系以下级官署之名义行之,自应认为下级官署之处分,如人民不服此处分提起诉愿,仍须按照管辖等级向其直接上级官署为之。
(二)诉愿官署因诉愿书不合法定程式,发还诉愿人更正,在诉愿法第八条但书既无期限之规定,自得本于职权酌定更正期间,若逾期不为更正,又未声明原因者,即应依同条前段予以驳回 (参照院字第七一零号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