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0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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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1年10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06 頁 | |
(一)下級官署呈經上級官署指駁命令所處理之事項,其實施處分時,既係以下級官署之名義行之,自應認為下級官署之處分,如人民不服此處分提起訴願,仍須按照管轄等級向其直接上級官署為之。
(二)訴願官署因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發還訴願人更正,在訴願法第八條但書既無期限之規定,自得本於職權酌定更正期間,若逾期不為更正,又未聲明原因者,即應依同條前段予以駁回 (參照院字第七一零號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