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0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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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90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09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291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6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49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01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事被告犯单纯一罪而应依法免除其刑者,其判决主文虽未记载其所犯之罪名,亦非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