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85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8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9月26日 |
军法承审员为军法人员,其转任司法官应依军法人员转任司法官条例办理,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第九款所谓各县承审员,自不包含军法承审员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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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4年9月26日 |
军法承审员为军法人员,其转任司法官应依军法人员转任司法官条例办理,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第九款所谓各县承审员,自不包含军法承审员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