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85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8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9月26日 |
軍法承審員為軍法人員,其轉任司法官應依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辦理,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九款所謂各縣承審員,自不包含軍法承審員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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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4年9月26日 |
軍法承審員為軍法人員,其轉任司法官應依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辦理,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九款所謂各縣承審員,自不包含軍法承審員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