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4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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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04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46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04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12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62 页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395 条 ( 24.0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执行宣告假执行之裁判,与执行确定判决无异,嗣后该裁判如有变更,债务人自可依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请求返还其所为之给付及所受之损害,或另行起诉请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