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62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6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7月18日 |
战时及战后民间借贷之利率,仍适用民法债编之规定,约定利率超过周年百分之二十者,依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贷与人对于超过部分之利息无请求权,惟借用人就超过部分之利息任意给付经贷与人受领后,不得谓系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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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5年7月18日 |
战时及战后民间借贷之利率,仍适用民法债编之规定,约定利率超过周年百分之二十者,依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贷与人对于超过部分之利息无请求权,惟借用人就超过部分之利息任意给付经贷与人受领后,不得谓系不当得利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