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162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解字第316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62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16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7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53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205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战时及战后民间借贷之利率,仍适用民法债编之规定,约定利率超过周年百分之二十者,依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贷与人对于超过部分之利息无请求权,惟借用人就超过部分之利息任意给付经贷与人受领后,不得谓系不当得利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