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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16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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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16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62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16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7月1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53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205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戰時及戰後民間借貸之利率,仍適用民法債編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依同法第二百零五條,貸與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惟借用人就超過部分之利息任意給付經貸與人受領後,不得謂係不當得利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