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4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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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24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49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25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0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19 页
相关法条:公务员服务法 第 14 条 ( 32.01.04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医业为公务员服务法第十四条所称之业务,公务员虽在公馀时间亦不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