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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24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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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24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249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25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0月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19 頁
相關法條:公務員服務法 第 14 條 ( 32.01.04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醫業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所稱之業務,公務員雖在公餘時間亦不得兼任。